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27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757元,及其中78,096元自96年12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