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
6、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1、2所示之罪;編號3、4、5所示之罪;及編號6、7所示之罪,分別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安)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槍砲彈刀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5.2.11至85.2.12│85.2.10至85.2.11│80.6月間至81.4.20│81.2月間至81.4.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85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59號│1459號│2994號│第299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上訴字第1984號│85年上訴字第1984號│82年上訴字第155號│82年上訴字第155號│││││││││實├─────────┼──────────┼──────────┼──────────┼─────────┤│審│判決日期│85.11.5│85.11.5│82.2.11│82.2.1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5年上訴字第1984號│85年上訴字第1984號│82年上訴字第155號│82年上訴字第1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11.5│85.11.5│82.2.11│82.2.1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款│項│管制條例第10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為數罪併罰案件││3、4、5為數罪併罰案││││││件││└───────────┴──────────┴──────────┴──────────┴─────────┘┌───────────┬──────────┬──────────┬──────────┬─────────┐│編號│5│6│7│8│├───────────┼──────────┼──────────┼──────────┼─────────┤│罪名│麻醉藥品(安)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安)施用│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80.3月間至81.4.20│84.4月上旬至84.10.18│84.4月上旬至84.10.17│82.5.1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82年度營偵││年度案號│第2994號│2723號│2723號│字第66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155號│84年上訴字第3401號│84年上訴字第3401號│82年訴字第1561號││實├─────────┼──────────┼──────────┼──────────┼─────────┤│審│判決日期│82.2.11│85.1.16│85.1.16│82.7.2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82年上訴字第155號│84年上訴字第3401號│84年上訴字第3401號│82年訴字第156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2.11│85.1.16│85.1.16│82.8.20│├─┴─────────┼──────────┼──────────┼──────────┼─────────┤│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13條之1第2項第4款│1項│條之1│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6、7為數罪併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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