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2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12紙,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9月12日之台灣民眾時報。現因
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2紙,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業於98年9月12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台灣民眾時報,申報權利期間至99年4月12日為止,迄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7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E0073│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E0074│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3DE0075│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A2742│股票│1│6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A1661│股票│1│67││││││││││├──┼───────────────┼──────────────┼────┼───┼────┼───┤│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62873│股票│1│382││││││││││├──┼───────────────┼──────────────┼────┼───┼────┼───┤│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0││││││││││├──┼───────────────┼──────────────┼────┼───┼────┼───┤│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88││││││││││├──┼───────────────┼──────────────┼────┼───┼────┼───┤│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35││││││││││├──┼───────────────┼──────────────┼────┼───┼────┼───┤│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92││││││││││├──┼───────────────┼──────────────┼────┼───┼────┼───┤│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71││││││││││├──┼───────────────┼──────────────┼────┼───┼────┼───┤│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