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06號聲請人錦香樓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照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錦香樓餐廳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101年2月12日│53,000元│AB0000000│││夏照林│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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