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84號聲請人 蕭智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晏如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蕭黃麗惠台北富邦商業│101年1月16日│104,600元│LS0000000││││銀行龍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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