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90號聲請人王 潘鴻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王潘鴻梅 │安泰商業銀行│101年3月22日│140,000元│0000000││││通化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