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85號聲請人 黃仁傑黃龍 之繼.代理人 蘇美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71ND0000000-0│1│1000│├──┼───────────────┼────────┼───┼───┤│002│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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