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3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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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子秝(原名:彭鈺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知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25日為警搜索前某時,在臺北市信義區「ATT4FUN信義店」後方天橋下,以新臺幣1,2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公克,並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嗣於108年7月25日17時35分,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號4樓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052公克)、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之大麻研磨器1個,查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他字卷第96、101至103頁),並有本院108年度聲搜字第797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搜索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他字卷第85至93、129至133頁、少連偵字卷第21至23、37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即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判,並補充犯罪事實如前。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非但戕害自我身心,復助長流毒遺害,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生活狀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調酒師、高職畢業,他字卷第95頁)、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造成法益侵害程度各節,暨其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GC/MS)法鑑定,檢出大麻主成分之一之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中心10
8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少連偵字卷第21頁),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袋1只,係用以包裹毒品,衡情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大麻研磨器1個,其內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為被告供承在案(他字卷第96頁),並有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可稽(他字卷第131、133頁)。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該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至扣案之iPhone6S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
0、門號0000000000,少連偵字卷第35頁),非屬違禁物,卷內復無證據顯示係供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或屬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外觀為綠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乾燥植株,淨重0.052公克、驗餘│醫務中心108年9月12│││淨重0.0505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之外包裝袋1只)│號毒品鑑定書(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該成分││││為大麻主成分之一)││││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2│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之大麻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磨器1個│警察大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檢出內含有大││││麻殘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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