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婕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呂琍琍黃卓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呂琍琍為鐘鼎山林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因聲請人修繕社區97號棟之2公共管道間漏水問題,聲請人已代墊相關檢測及修繕費用,並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呂琍琍、黃卓新,惟相對人迄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支出各項費用明細、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在聲請人大樓「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1」址,而聲請人催告之存證信函,郵政回執載明由聲請人大廈管理員簽收,並記載「郵件退回日期」為4月8日,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實際收受,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22日陳報狀,亦無具體釋明相對人簽收情形,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相關修繕費用,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