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十一號
上訴人丁○○○
乙○丙○戊○○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營簡易庭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五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童來好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莊玉熙~B法官童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