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晚上八時許在雙子星有線電視歐棚頻道「甲○八卦時間」節目中廣告「婦女寶」、「趕快好」、「鈣尚好」等食品為骨質疏鬆聖品,涉及健康食品之改善骨質疏鬆保健功效。又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在台南地區調頻九八.七兆赫、一0六.五兆赫頻道「千日之聲」廣播節目中廣告介紹肝癌患者使用「瘦得美」、「兵呯叫」、「趕快好」、「清會通」、「鈣尚好」等食品可改善病情,涉及健康食品之免疫調節保健功效,「鈣尚好」、「謂長好」食品可改善胃腸吸收不良,涉及健康食品之調整胃腸功能保健功效。
二、案經台南市政府函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地介紹前開食品各具有如前述之功效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故意,辯稱:伊於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已更改產品標示,並注意廣告用辭,可能係不小心脫口而出云云。經查,右揭事實,除被告坦承有為前開廣告之行為外,並有前開節目之錄音帶二捲、錄影帶一捲扣案可資佐證,而被告於節目中介紹前開食品分別具有前揭功效,已涉及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公告之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一節,亦有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署食字第八八0六五二八五號函文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處斷。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次數、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