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易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原告以被告之醫療行為有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而被告乙○○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易字第231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且被告乙○○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