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3515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自女友丙○○位於桃園縣○○鎮○○路○○○巷○弄○○號住處屋頂,攀爬至隔壁位於桃園縣○○鎮○○路○○○巷○弄○號甲○○住處屋頂,打開該屋頂未上鎖之鐵皮蓋,無故由該鐵皮蓋侵入甲○○住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此有該次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