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屏東縣琉球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