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法定代理人 呂鴻聲 送達代收人 林永朋 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庭~B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