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 律師被告乙○○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