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博南具保人李伯利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伯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伯利因被告胡博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示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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