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抗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國字第2號抗告人乙○○○
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95年度再抗國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再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