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3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權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邵良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6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