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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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陳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東 等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
表明修復系爭天花板漏水所需價額(如提出回復原狀估價費用文
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
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提出系
爭2樓房屋最新建物所有權部之全部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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