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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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棟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棟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棟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士簡字第635號、第555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5日、50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5日2│104年9月15日23││││時14分許│時5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2693號│速偵字第146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士簡字第│104年度士簡字第│││││635號│555號│││├──┼────────┼────────┼─────────┤│事實審│判決│104.11.25│104.11.3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士簡字第│104年度士簡字第│││││635號│55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2.28│105.1.04││││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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