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16,100元│BA0000000│105年1月5日│││協會LizaMilne│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2│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16,100元│BA0000000│105年2月5日│││協會LizaMilne│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3│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16,100元│BA0000000│105年3月5日│││協會LizaMilne│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4│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16,100元│BA0000000│105年4月5日│││協會LizaMilne│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5│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16,100元│BA0000000│105年5月5日│││協會LizaMilne│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6│社團法人台灣動物│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16,100元│BA0000000│105年6月5日│││協會LizaMilne│份有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