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俐安 相對人 張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零三年度存字第三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壹張,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並以100年度存字第1138號提存在案,因上開定期存單將到期,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2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聲請人乃以本院103年度存字336號提存事件,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在案。嗣因上開債券即將到期,急需辦理領回手續,,爰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等語,並提出本院前開裁定及提存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主張,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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