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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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33號

原告 李佩蓁

被告 李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榮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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