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33號
原告 李佩蓁
被告 李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榮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