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432號

原告 連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欣怡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一層139.1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180.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未辦保存登記之鐵皮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惟未提出拆除系爭建物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拆除系爭建物所需費用之估價數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估價單),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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