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明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月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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