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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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泰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3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