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85號
原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 律師
被 告 羅得源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侵占犯罪嫌疑,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一字第80號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中,
因該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裁定命在刑事訴訟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案件業經該檢察官偵查終結,並為不起訴處分,雖
該案經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行發回偵查,
然本院認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
定期日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