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40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林崇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