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15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被 告 張福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銀行)現金卡債務新臺幣39萬1,430元,經中華
銀行將該債權讓與原告,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款項等語。惟依兩造所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
第19條約定,因該合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1份在卷可佐,而原告既係
受讓上開債權關係,自應受原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