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陳碧珠
原告因給付代辦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秀鄉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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