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04號
原 告 賴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戴惠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萬
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