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04號
原   告  賴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戴惠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9萬
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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