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邱雅莉
被   告  邱一民
被   告  江麗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一民、江麗薰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陳如附表補正事項,逾期
不為補正,則發生失權效果。
理由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
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
說明。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三、整理並
協議簡化爭點。」、「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
他情形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276條分別定
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即為督促當事人善盡訴訟促進義務,對於
當事人在準備程序未主張之事項,自應有失權之規定。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固記載:「原告將伊所有之屏東縣○○鄉○
○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無償租賃予被告邱一民、江
麗薰(下稱被告等2人)使用,並於民國103年11月協議搬遷歸
還房屋,因被告等2人之私人用品未遷移,侵佔私人住宅,爰
依民法規定訴請法院判決,並聲明:被告等2人應將系爭房屋
全部遷讓交付原告,並自104年12月2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
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等語,有起訴狀在卷可按(本
院卷第2頁),經本院於105年2月26日105年度潮補字第67號裁
定命原告補正,原告固於105年3月8日之補正狀補正(本院卷
第34頁),惟查:原告補正狀,固載明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請
求被告二人主張返還系爭房屋,惟又列民法第767條第1項,則
起訴之依據為何?與伊附帶請求租金部分,則原告究本於何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等2人返還系爭房屋及請求自104年11月28日起
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伊「租金」2萬元?其提出
之證據亦不明確,凡此均難由上開補正狀窺見其端倪,是原告
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等必要事項,仍有不明
,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有補正如附表所載事項之必要。
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276條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
者,即生失權之效果。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號│原告主張│補正事項│
├──┼─────────┼────────────────┤
││被告等2人應將屏東│原告105年3月8日之補正狀(本院卷│
│一│縣○○鄉○○路233│第34頁),固載明依民法第470條第2│
││號房屋全部遷讓交付│項請求被告二人返還系爭房屋,惟又│
││原告│列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條文,原告│
│││用意為何?請敘明│
├──┼─────────┼────────────────┤
│││原告上開補正狀固載明內埔地區文化│
││被告二人並自民國│路上四層房屋含店面月租金行情約2│
│二│104年11月28日起至│萬元(同上頁數),並請求被告二人│
││交屋日止,按月給付│連帶給付云云,惟下列事項未明確:│
││租金新臺幣(下同)│1.原告起訴聲明並未變更,須否變更│
││2萬元│?│
│││2.原告附帶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為何?何以被告二人須連帶給付?│
│││連帶債務之法律上依據為何?│
│││3.原告僅言該地租金行情如何,未提│
│││出任何事證證明,應提出租金行情│
│││或附近地區時價登錄租金行情之相│
│││關資料以資證明。│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曾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