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21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2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一八號
原告贏家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以違法之行政處分現仍存在為前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若違法之行政處分業經撤銷而不存在,自無許復提起行政訴訟之餘地。本件原告於八十一年十二月無進貨事實,取得漢泰行開立之不實發票QU00000000號一張,銷售額新台幣(以下同)二、六○○、○○○元,營業稅一三○、○○○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被告查獲,審理違章成立,核定補徵營業稅一三○、○○○元,及處罰鍰一、九五○、○○○元,原告申請復查。被告重行核定,變更罰鍰為一、○四○、○○○元,補徵營業稅一三○、○○○元,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因重複核定,業經被告撤銷原處分,此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中市稅法字第六九五七八號函在可稽,是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所稱被告另行合併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乙節,則屬另案請求行政救濟問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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