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 呂天得
呂天福 呂有義 葉 呂雪霞 陳 呂雪香 李 呂雪卿 呂雪喜 呂雪昧 呂雪葉 呂雪晴藍 呂雪琴 呂盛擊 被上訴人 吳登進
吳登財 吳陳 吳秀鳳 吳景 黃 吳秀英 吳景 吳秀琴 吳杜 吳秀玉 吳景 吳秀惠 吳 吳來發 吳詹 吳秀寶 柯 吳彩花 吳來成 吳有明 杜 吳採珠 黃 吳月嬌 吳丁元 吳登福 吳晉德 韓 吳春菊 吳佛慶 許 吳榮蓮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葉呂雪霞 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 陳明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二號判決正本對於上訴人葉呂雪霞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