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號
上訴人 陳能政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陳勇松 律師 魏順華 律師被上訴人 黃滿子
張國勝 周金田 盧庭喜 吳家元 羅政茂 李二郎 詹柑妹 許香蘭 葉 張桃妹 巫慶旺 廖廷旺 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被上訴人 湯燕珍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四六八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