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即債務人 紀進興 (即 紀昭男 之繼承人)
紀何素美 (即紀昭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紀昭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