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13號原告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雄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餘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而兩造間就系爭承攬關係,業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之工程契約第25條第3項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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