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 謝陳紅柿 訴訟代理人 謝榮元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告 謝萬發 被告 謝文進 被告 謝秉湳 被告黄 陳嫊珍 被告 謝金虎 被告 李吳絹 被告 謝貴惠 即謝清誥之繼承人暨 謝正芬之 繼承人被告謝啟被告 謝建成 被告 蔡金磮 被告 鄭銀壽 被告 鄭銀發 被告 鄭銀和 被告 謝政憲 被告 謝一榮 被告 謝金塗 被告 黃謝秀美 被告 鄭黃麗秀 被告 吳黃英 被告黄 錦珠 被告 黃錦雲 被告 黃錦香 被告 黃錦菊 被告 謝忠奇 被告 謝忠憲 被告 謝雪莉 被告 徐謝秋英 被告 謝鴻儀 被告 謝秉蒼謝士文 被告 謝雅玲 被告 謝翠芬 被告 謝金柱 被告 方杏月 被告 謝孟儒 被告 謝明擧 兼前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謝旺龍 被告謝旺龍被告 謝百成吳秀之 繼承人被告 謝寶慧 兼吳秀之繼承人被告 謝憲德 被告顏 謝素華 被告 李德威謝素旭之 繼承人被告 李岳叡 即謝素旭之繼承人被告 李慧娟 即謝素旭之繼承人被告符 謝素好 被告 謝素妃 被告 謝定和 被告 謝昇 被告 謝武雄 被告劉 謝錦碧 被告 謝子哲 被告 謝樺昇 被告 謝孟哲 被告 謝文彬 被告 謝隆義 被告 謝秉君 被告 謝靜瑜 被告 謝尚揚 法定代理人 謝其
團清水被告 謝羚榛謝念芳 被告 謝昭雯 被告 李永仁 被告 楊順成 被告 楊朱雲 被告 陳楊 朱霞 被告 謝阿飛 被告 謝阿明 被告 謝阿進 被告 謝友仁 被告 謝富喬 被告 鄭家惠 被告 謝坤霖 法定代理人 謝文芳
張碧芬 被告 李美娥 被告 曾進田 被告 黃柏巽 被告 鄭能宏 被告 王聖傑 被告 謝廷茂 被告黄 蘇玉理 被告謝 劉綉英 被告 陳勇志 被告 謝昆 因被告 謝志宏 被告 石培民 被告 謝政欽 被告 謝雅雲 被告 謝添財 被告 謝金樹 被告 謝進德 被告 謝永福 被告 李長松 被告 李麗花 被告 李榮全 被告 謝然揮 被告 李國丞 被告 李哲霖 被告 李明峰 被告 鄭能祥 被告 鄭謝 阿美 被告 謝佩君 被告 謝明訓 前列被告 黄陳嫊珍 、被告謝一榮、被告謝昇、被告謝樺昇、被告謝尚揚、被告謝羚榛即謝念芳、被告曾進田、被告謝廷茂、被告謝志宏、被告謝添財、被告謝明訓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姓名」,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一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理由」、「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一(正本與原本不符):┌───────┬─────────┬──────────────┬──────────────┐│更正項目│更正處│更正前│更正後│├───────┼─────────┼──────────────┼──────────────┤││第2頁第2行│錦珠│ 黄錦珠 │││││││├─────────┼──────────────┼──────────────┤││第4頁第21行│蘇玉理│ 黄蘇玉理 ││├─────────┼──────────────┼──────────────┤│當事人姓名│第5頁第16行││││├─────────┤││││第7頁第13行││││├─────────┤陳嫊珍│黄陳嫊珍│││第8頁第19行││││├─────────┤││││第10頁第26行│││└───────┴─────────┴──────────────┴──────────────┘附表二(正本與原本均有誤):
┌───────┬─────────┬──────────────┬──────────────┐│更正項目│更正處│更正前│更正後│├───────┼─────────┼──────────────┼──────────────┤│判決理由│第10頁第17行│佳里地政事務所│永康地政事務所│├───────┼─────────┼──────────────┼──────────────┤││附表一序號38││││├─────────┤││││附表三序號48││││├─────────┤│││附表│附表四1023地號│謝 劉錦碧劉謝錦碧 │││序號38││││├─────────┤││││附表五序號45││││├─────────┤││││附表六序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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