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35號原告 李小玲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上列原告因有關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原處分不服,申經復查,經原處分機關再以一0四年六月三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四年九月八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九月八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該院以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六0號裁定移送本院,然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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