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
上訴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新台幣(下同)三百九十六萬元(含道歉登報費用三百三十六萬元)(見原審卷㈠第九頁、本院卷第十九頁背面、三四至四十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九千六百元,除已繳納七千五百元外(見原審卷㈠第六、七頁)尚應補繳三萬二千一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萬五千四百元,除已繳納一千零一十四元外(見原審卷㈠第十七頁),尚應補繳五萬四千三百八十六元,共應補繳八萬六千四百八十六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書記官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