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大為選任辯護人孫治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羅大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大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9月17日將被告羈押,並分別自99年12月17日、100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於100年4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於100年4月11日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爰自100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