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水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9號原告 黃光烽 被告 林玉葉
謝心玫 謝尹陞 謝尹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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