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張慧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陸旭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元,應繳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6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