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媺惠蔡鍾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媺惠、蔡鍾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1,474元,應繳裁判費62,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