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訴人 許能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霖開發有限公司等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83,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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