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擴張上訴之聲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被上訴人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永裕
參加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四百十七萬二千二百二十六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甲○○給付一百七十六萬四千零八十三元及其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後,上訴人對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擴張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其四百四十一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元及自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關於超過四百十七萬二千二百二十六元本息部分之請求,係擴張上訴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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