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上訴人 張晶晶 被上訴人 李毅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