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李惠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傳統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李惠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傳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傳統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修正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傳統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傳統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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