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李毅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晶晶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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